云南宜良西南水泥有限公司
“2.26”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2月26日下午14时许,宜良产业园区云南宜良西南水泥有限公司1号生产线窑尾预热器3层作业平台,电工在电缆桥架上更换电缆盖板固定螺栓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致1人死亡的高处坠落事故。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指派相关部门人员迅速赶到事故现场进行事故应急处置,县政府授权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县委宣传部、县总工会、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北古城镇政府、产业园区管委会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邀请县纪委县监委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 事故调查组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组经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现已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
经调查组调查认定,云南宜良西南水泥有限公司“2.26”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未正确使用安全带造成的高处坠落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云南宜良西南水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1月16日,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马*,注册资本:贰亿元整。该公司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水泥生产销售;水泥熟料生产销售;石灰石开采销售;余热、余气发电及电力供应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耿家营乡山芯(宜九公里13公里处)。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处理及事故报告情况
(一)事故经过
事故发生经过:2023年2月26日下午14时许,云南宜良西南水泥有限公司1号生产线窑尾预热器3层作业平台,电工杨**在电缆桥架上更换电缆盖板固定螺栓作业时,从作业点跌落地面受伤,其身穿戴有“五点式双钩双带”安全带,安全带未见破损,安全帽掉在距离其1米左右的地方。
(二)应急处置、善后处理情况
1.应急处置
巡检工陈**在1号生产线窑尾值班室(距离坠地点5米左右)填写巡检记录时听到有人“嗷”的一声大叫和“砰”的一声重物摔地上的声响,跑出窑尾值班室查看情况,看见杨**面朝上躺在地上,嘴角在流血。陈**用对讲机向中控室报告电工杨**摔倒了。班长王**听到对讲机内的呼叫情况,跑到现场后打电话给电工负责人杨**,杨**赶到现场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急救医生赶到现场对伤者杨**进行抢救,经医护人员抢救后确认已无生命体征。宜良县第二人民医院出具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原因:呼吸心跳骤停。
2.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死亡人员赔偿和救治费用1600440.00元。死者杨**,男,43岁,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北古城镇陈家渡村委会***村**号,身份证号码:53012519800112****。死亡人员赔偿费用已支付,善后相关工作已完成。
3.事故报告情况
2023年2月26日下午16时许,宜良县应急管理局接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2月26日下午14时许,宜良产业园区云南宜良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发现1人受伤躺在地上,嘴角有血渍”。接报后,县应急管理局立即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开展事故处置工作。经初步调查核实后,将事故基本情况报县政府、昆明市应急管理局。县政府领导要求,相关单位及时开展事故善后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分析
(一)直接原因
云南宜良西南水泥有限公司电工杨**安全意识淡薄,未严格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在开展高处作业时,未正确使用“五点式双钩双带”安全带,未把安全带钩锁挂在防护栏上(作业点防护栏未见安全带挂钩锁扣痕迹,其坠地后安全带、绳锁扣完好无损)。高处坠落是导致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特种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高处作业未履行审批手续;
2.特种作业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制定特种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领用管理制度。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调查认定,云南宜良西南水泥有限公司“2.26”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未正确使用安全带造成的高处坠落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杨**(身份证号码:53012519800112****)云南宜良西南水泥有限公司职工(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杨**(死者)在开展高处作业时,未正确使用“五点式双钩双带”安全带,未把安全带钩锁挂在防护栏上(作业点防护栏未见安全带挂钩锁扣痕迹,其坠地后安全带、绳锁扣完好无损)。高处坠落是导致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此人已在事故中致死,不再追究法律责任。
2.马*(身份证号码:53242619730813****)云南宜良西南水泥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吴**(身份证号码:53222319740822****)云南宜良西南水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公司生产工作)。安全管理履职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之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云南宜良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特种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特种作业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不规范,未制定特种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领用管理制度,对此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法律法规对云南宜良西南水泥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五、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
云南宜良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属县应急局综合监管,宜良产业园区管委会属地管理,企业负主体责任的方式。
2022年1月到12月,县应急局按照《执法计划》,分别到该公司开展执法安全检查2次,宜良园区管委会对该企业检查4次。县应急局2023年按照《执法计划》,定于3月、10月两次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宜良产业园区管委会要认真履行对云南宜良西南水泥有限公司生产现场作业的属地监管工作职责,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认真开展现场安全隐患排查,认真落实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范、特种作业审批制度。并以此事故为教训开展警示教育学习,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二)云南宜良西南水泥有限公司作为责任主体,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落实
1.抓好规章制度和作业规范的制定和学习贯彻。严格落实规章制度和作业规范,组织全体员工深入学习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和作业规范,提高员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严格落实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安全操作制度。严格落实特种作业审批制度,特种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领用制度。
2.加强对作业现场隐患排查治理。立即整改事故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按照调查组检查作业现场隐患情况,认真整改隐患,完成复查验收。
3.切实抓好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持续规范安全秩序,做到从业必须讲安全、过程必须受控制、行为必须受约束;做到不安全不作业、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确保设施设备、作业人员安全防护到位、从业人员遵章守纪、教育培训到位、应急处置准备充分,确保作业活动按作业规范组织开展。
4.开展特种作业人员专项培训学习,培训员工掌握各项特种作业前、作业中、作业完成后的作业方法。
5.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加强事故防范和控制。要对公司全体职工开展事故警示教育,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本次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由宜良产业园区管委会督促云南宜良西南水泥有限公司抓好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县应急局。
宜良“2.26”事故调查组 202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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